(1)關於公權力的主體。也就是說,公法調整那些至少有壹個參與者是國家或其他公共權力的社會關系,而私法調整的關系中的任何壹方都不代表國家或其他公共權力。
(2)服從理論。私法關系的特點是雙方平等,而公法關系的特點是從屬關系。
(3)強制性規範理論。私法不是強制性規範;公法是強制性規範,其法律關系不能由當事人任意變更。
(4)興趣理論。謀求集體利益的法律規範是公法,謀求私人利益的法律是私法。
⑤兼收並蓄。也就是說,將上述觀點放在壹起考慮。
需要指出的是,在19年底和20世紀初,國家幹預的加強成為資本主義法律發展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特征,這直接影響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及其理論基礎。有學者認為,當代民法體系中傳統的公私法劃分已陷入危機。這種危機主要表現在:第壹,“公法的私有化”。由於政府職能的擴張,傳統的私法調整模式被部分或間接引入公法領域,私法之間的關系延伸到公法領域。特別是隨著社會和公共服務的擴展,要求公共機構根據私法規範履行公共職能。二是“私法的公法化”。指公法對私人活動的控制增強,從而限制私法原則的效力,如限制為公眾利益使用私人財產和限制當事人的契約自由。第三,新的、“混合的”(又稱社會法)法律的出現。既不是公私關系的法律已經產生和完善,如經濟法、勞動法、土地法和社會保障法。當然,問題的出現不能否認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從法律調整方法界定公法和私法的角度來看,所謂“私法的公法”實際上是在“自由化”的方法中加入了“管理”的因素;“公法私有化”在“管理”的方法上增加了“自由化”的因素;“混合法”實際上是“管”和“放”的高度結合。公法私有化和私法私有化實際上是法律調整的兩種基本方法,即集中法和分散法在不同領域以不同的方式和比例相結合,但這種結合是基於公法原則和私法原則的相對獨立性,並沒有完全否定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至於“混合法”或“社會法”的出現,並不意味著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危機。恰恰說明兩種法律調整方法在某些領域達到了高度的和諧融合,但高度融合並不意味著其獨立性的消失。只有在公法和私法相互獨立的前提下,才能談及二者的“融合”。因此,“社會法”的出現不能作為否定公私法劃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