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明律
朱元璋親自主持制定了明朝的官方法典。從起草、修改到頒布,* * *歷時30余年。說明朱元璋非常重視封建法制建設。他不僅將個人意誌上升為國家法律,而且使之定型和永久化。明太祖命令子孫後代世世代代遵守它。“臣略議變,即坐擾亂祖制之罪。”《大明律》成為明代最重要的法典,也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共30卷7條460條。後來的法律學者評論說,《大明法》比唐代的《永徽法》更為復雜,並設置了許多新條文。雖然文章數量減少了,但內容類型非常精確,是科學法學的典範。後來的《大清律》大多沿用這種較為明確的《大明律》,是超專制統治的立法體現。
2.明·大釗
朱元璋親自編輯的四篇文章(壹、二、三和陳武)由案例、法令和朱元璋的訓斥組成。其中,主要是關於嚴懲官吏和人民違法行為的案例匯編和具有特別法性質的嚴懲法令。因為大高書是聖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朱元璋以權力為後盾,使用各種宣傳方法宣傳和普及達阪。他要求每家每戶都要有壹件“大褂”,如果有,就減輕處罰。如果沒有,處罰將加重。他還命令各種學校教授大觀,參加大觀科舉考試,並命令村民聚集並宣講大觀。因此,全國各地的人都買大外套,說話和閱讀是壹種常見的做法。宣傳隊有19萬人。
步驟三:制定法律
明代案件又稱條例,是皇帝就特定案件發布的詔令,因此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靈活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彌補常規法律的不足,防止法外強奸。但總的來說,由於判例是君主隨時因人因事而作出的判決,它往往是君主意誌的體現,因此編定的判例並不能保證法律的健康發展。它既可以補充法律,又可以破壞和替代法律,使法律成文,而且數量太多,這導致“人們不知道法律。”可見,統治者意誌的改變不能不破壞法律的統壹性。
4.明輝殿
這是壹項行政法規。它以官方檔案編年史為基礎,內容廣泛,描述詳盡,堪稱明代行政法規的百科全書。在文體上,它與唐代六經有共同之處。它采用官員管其事,事務歸其職的編纂方法,即官職分卷,卷下記載有關法律和事例。然而,《明慧殿》以六個部分為綱,各種物品都標在六個部分之下,這與《劉唐殿》不同,表明它更適合明朝的絕對專制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