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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立法依據如下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立法依據如下:

1、從事藥品開發和藥品註冊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采用其他評價方法和先進技術的,應證明其科學性和適用性。全過程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可追溯;

2.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和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質量標準是藥品註冊的標準。藥品註冊標準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技術要求》和《中國藥典》的規定,且不得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中國藥典》的規定。註冊品種的檢驗項目或指標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藥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佐證資料。藥品審評中心等專業技術機構應當根據科學進展、行業發展實際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技術指導原則和程序,並向社會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可以要求調整藥物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終止藥物臨床試驗:

1.道德委員會未能履行其職責;

2、不能有效保證受試者的安全;

3.申請人未按要求提交R&D期間的安全更新報告;

4.申請人未能及時處置和報告可疑和意外的嚴重不良反應;

5.有證據表明研究藥物無效;

6、臨床試驗存在質量問題的藥品;

7、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8、其他違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

綜上所述,《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藥品註冊行為,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藥品註冊是指藥品註冊申請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有關要求提交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再註冊申請和其他補充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現有科學知識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批準其申請的活動。申請人在申請藥品上市註冊前,應當完成藥物的藥學、藥理學、毒理學和臨床試驗等相關研究工作。藥物非臨床安全性的評價和研究應當在經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的機構中進行,並遵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應獲得批準,其中生物等效性試驗應備案;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符合相關規定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中進行,並遵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安全的標準,並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藥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不合格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