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所有權證,而產權證僅限於房屋所有權證。如果房子將來要交易,沒有土地所有權證書是不可能貸款的。
現在頒發的房產證是由原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合並而成的統壹房產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房產證同時記載了土地證件和房屋證件,是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統壹登記。
原《不動產權證書》並未記載土地使用權的狀態,二者均計入關系,本質區別不大。房產證包括產權證,但產權證的實質性作用更大,未來的交易都起著最關鍵的作用。沒有產權證,交易可以進行,但沒有產權證不行。我們常說的產權證就是房屋產權證,而產權證包括房屋產權證和產權證。
農村房屋確權的好處
壹般來說,農村房屋的使用權是不需要的,房屋的矛盾是由侵權引起的。房子分配的時候已經確認過了,村裏應該有原始記錄。如果有矛盾,房屋原始記錄都很詳細,對方是否侵權壹清二楚,無需再次確認權利;農村房屋確權壹般由村集體統壹申請。政府和法院都不會接受對個別村民住房權利的確認。法律沒有規定村民個人住房權利確認的規定,因為土地管理部門在分房時已經按戶確認了權利,並且都進行了登記,所以原則上不再受理詳細劃分所有權權利的申請;如果因為書記員不了解政策法規而接受農村房屋使用權,將不會有任何結果,並且遙遙無期。但政府和法院都可以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並伸張正義。壹般來說,如果買賣雙方想要買賣房屋,只需要有自己的意願即可,但農村房屋不同,因此只有自己的意願是不夠的,還需要向他們的村委會申請。買賣雙方需要同時向村委會提交申請。在征得村委會同意後,他們可以獲得頒發的相關證書,只有在他們擁有證書後才能進行農村房屋交易。當然,買賣房子不是小事,合同肯定還在。因此,在取得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後,交易雙方即可協商簽訂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會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變化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