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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制度有哪些?
國務院通過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6年9月6日正式實施。《條例》對1984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為準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問:為什麽要修改現行條例?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關重大,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1984 1、現行條例的實施對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保障公眾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近年來的情況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仍存在較大隱患,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現行條例的壹些規定已經很不適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的事故時有發生,需要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新情況、新特點完善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涉及生產、銷售、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等多個環節,需要通過修訂現行條例進壹步明確相關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三是現行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過於原則,有必要通過修訂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問:《條例》從哪些方面完善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答:壹是規範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許可制度。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爆破的條件、期限和程序,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發放許可證,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爆破活動。二是明確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監測制度。規定: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條例》從生產、銷售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等方面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監控作出具體規定。要求民爆生產企業對其生產的雷管進行編碼;民用爆炸物的銷售和購買應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不得以現金或實物進行交易;銷售企業、采購單位和進出口單位應當分別將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采購、銷售單位信息報有關部門備案;要求爆破作業單位如實記錄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和人員姓名,領取、發放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問:《條例》如何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答:壹是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規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行為。二是明確了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公安機構或者公安人員,設置技術防範設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同時,還明確了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在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責任。問: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應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答:考慮到民用爆炸物品具有破壞性、危害後果嚴重,《條例》設立了“法律責任”壹章,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為分別規定了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等行政處罰,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