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二、規範規劃審批
(壹)嚴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規編制和審批國土空間規劃,不得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單獨編制和審批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等空間規劃,不再發布不符合新發展理念和“多規合壹”要求的空間規劃標準規範。
(2)建立健全國家空間規劃“編”“審”分離機制。規劃實施編制單位終身負責制;規劃審查要充分發揮規劃委員會作用,落實參評單位專家回避制度,推進第三方獨立技術審查。
(3)下級國土空間規劃不得突破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不得違反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剛性控制要求。各地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約束性指標和剛性管控要求審批其他類型規劃,不得以其他規劃替代國土空間規劃作為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規劃審批依據。
(四)規劃修改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組織專家論證,並實行集體決策。不得通過城市設計、工程設計或者建設方案等非法定方式修改規劃或者違反規定改變規劃條件。
第三,嚴格規劃和許可管理
(壹)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出具建設項目預審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經規劃許可,不得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非法定方式代替規劃許可或搞“特事特辦”。
(二)嚴格按照規劃條件和建設規劃許可證開展規劃核實。規劃核實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現場進行,並全程記錄。核查結果應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規劃核實,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3)在農村地區,要有序推進“多規合壹”的村莊實用性規劃編制和規劃用地多審多證壹體化,加強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用地轉用。嚴禁從事非農建設、亂占耕地建房等。以農地流轉和土地整理為名,堅決杜絕集體土地失控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