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如果合同文本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訂立,並且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則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應被視為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達方式不壹致,則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章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章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