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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青苗費怎麽補償?
法律解析:青苗補償是指在農作物處於生長階段而無法收獲時,國家應當給予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被征收的土地、征地協議擬定前種植的青苗和地上現有附著物也應酌情給予補償。但征地方案協商簽訂後,地上青苗及附著物不予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在實踐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實施:青苗補償標準:征收前生長在該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建設受到破壞,應由用地單位根據該地壹季農作物產量和產值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對於新播種的作物,補償成本為其壹季產值的1/3,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補償為壹季產值;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的青苗,如果能夠收獲,則不給予補償,如果不能收獲,則在壹個季節內給予補償;對生長多年的經濟林木,應盡量移植,並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果必須砍伐,用地單位應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成熟的樹木,應由林主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支付砍伐時間費,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如果合同文本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訂立,並且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則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應被視為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達方式不壹致,則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章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章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