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如果存在違法犯罪並且妳知道,那麽妳就涉嫌共犯。當然,妳有證據證明妳拒絕並阻止了它,即發生了主動豁免,所以妳沒有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這取決於妳如何處理它。壹般還是要把賬戶拿回來或者註銷,或者和當前賬戶用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消除妳的信息,這樣才能消除壹切風險。不過不用緊張,風險不大。
擴展數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這對其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a)交易對手的員工;
(二)受交易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
在交易活動中,經營者可以通過明示的方式向交易對手支付折扣,或者向中介機構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核算。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也應如實記錄。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行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除非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尋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無關。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