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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確權案件有哪些相關規定?
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村農民集體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屬界線確定權屬。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以下原因,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壹)因村、隊、合作社等管理體制發生變化而發生合並或分立等情形,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

(二)因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企業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土地調整的;

(三)因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更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權屬界線的。行政區劃變更不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保持不變。

第二十壹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視同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的,或者20年期滿前所有權人向現使用者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權屬。

第二十二條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和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公布前使用的鄉(鎮)村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自發布之日起至1982年國務院《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日止,下列情形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土地使用協議(不含租賃);

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並進行適當的土地調整或經過壹定補償;

3.通過購買房屋獲得;

4、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

1982年國務院《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發布,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以認定為鄉(鎮)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其他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使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使用不合理,如荒廢、閑置等。,全部或部分土地應歸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權屬確定前應當依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鄉(鎮)企業使用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依法批準農民集體以土地使用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經營的,或者依法批準農民集體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擴展數據

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

第五十三條壹塊土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可以認定* * *對該土地享有使用權。* * *土地使用權面積可由* * *用戶共享。

第五十四條地面與空中、地面與地下(建築物除外)立體交叉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定為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以確定為他項權利。

如果土地橫向使用,可以認定* * *擁有土地使用權;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主要使用或優先使用單位,而次要和從屬使用單位可以確定為其他權利人。

上述兩款中,交叉用地經依法批準征用劃撥的,可以根據批準文件確定其使用權,其他用地單位可以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五十五條依法劃定的鐵路、公路、河流、水利工程、軍事設施、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但上述範圍內的土地使用,可根據有關規定予以適當限制。

第五十六條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上的四至範圍與實地壹致,但實地面積與核定面積不壹致的,按照實地四至範圍計算土地面積,確定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五十七條他項權利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設立。其他權利可以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確定,也可以在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定後追加。

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依法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根據處理決定確定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參考資料:

自然資源部-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