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壹定要註意遵守交通規則,這樣才不會被扣分,最主要的是保證自己的安全。開車時,要註意前面的車突然讓路的危險。正常行駛時,前車突然避讓,不要前方超車。前方可能有緊急情況。不要在路邊停下來。停在路邊的車可以隨時隨地打開車門,行駛時與路邊任何壹輛車保持1的安全距離。如果無法避開,鳴笛提醒,減速慢行。向路中間傾斜。
在雙向混合車道行駛時,盡量遠離路邊的自行車和路人,身體向路中間傾斜。因為對面的車可以看到對方,而路人和自行車都背對著妳,妳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以下簡稱記分),記分周期為12個月。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且已繳納罰款的,記分清零;雖然分數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和考試外,還應當參加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參加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其機動車駕駛證不再使用。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達到12分的,應當換發有效期為10年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達到12分的,應當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