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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
法律主觀性:

我們都知道,政府采購必須簽訂相關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或雙方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而且,只有當事人表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方和供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合同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將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提交。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人和中標供應商可以依法通過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實行分包的,中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應當就分包項目負責。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五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款資金視為財政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同時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

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不能分別采購的,統壹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