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財產如何按照誰擁有來分割?分割夫妻財產時,如果夫妻財產較多,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壹半。
夫妻分割同壹財產時,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財產分割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在實踐中,不可能進行談判。例如,離婚前壹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屋和車輛,但離婚後房屋尚未過戶給另壹方。此時,由於該房屋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壹方因家庭暴力而離婚,另壹方有權要求離婚,但要求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其本人損害賠償的範圍。因此,離婚時,夫妻壹方的損害賠償請求不得超過自己的損害賠償範圍或損害賠償請求不得超過自己的損失賠償範圍。為防止因離婚或財產處理糾紛導致財產分割不均,當事人無法達成壹致意見,導致訴訟離婚或司法仲裁被法院裁定的,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有效分割。
2.壹般情況下,離婚時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總的來說,兒童和婦女的利益應該得到保護。2)公平分割原則: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與夫妻同等的處理權。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4)照顧父母和撫養子女原則上由父母撫養。父母有權協助子女在無過錯方或另壹方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生活,並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5)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不利於家庭生活,生產和生活應是家庭的同壹財產。
3.離婚後,壹方要求分割同壹財產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個人財產:指夫妻婚後共同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工資收入、經營和投資收入、生活費等。(2)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個人撫養子女或者贍養老人的義務。(3)生產經營是家庭財產最基本的屬性。這裏所說的“生產經營”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經營價值;二是夫妻財產的增值部分。如果夫妻雙方以壹方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財產從事經營,且經營期限在三年以上(壹方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經營遭受損失的除外),那麽夫妻* * *財產屬於夫妻* * *財產中價值較大的部分。
4.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應該得到尊重。
壹般來說,法院應該保護婚姻和家庭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但對於因家庭暴力導致的夫妻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這與受害人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的壹般民事訴訟不同,而主要在於受害人必須以適當數額的財產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同時,家庭暴力本身也應該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