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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公司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法人的,是否可以追加變更前的法人和股東為被執行人?
“變更法人”是什麽意思?如果是指個人獨資企業重新登記並轉移資產,則構成逃廢債,可以追回財產並要求投資人承擔責任。

如果因口誤將“法定代表人”說成“法人”,更換法定代表人不會影響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法人”不是正確的表述,而應表述為“法定代表人”。“法人”強調公司的虛構性質,實際上是指各種公司。法律把公司作為壹個主體來對待,所以壹般情況下(中國沒有無限責任公司),公司承擔公司的債務,股東承擔股東的債務。

因此,如果公司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法定代表人,則可能從作為自然人的獨資股東變更為管理人,不影響公司對外債務,仍可以以公司財產作為執行標的,但可能涉及訴訟主體的變更。如果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改變公司類型或轉移資產,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被視為“揭開公司面紗”。如果設立新的獨資企業,轉讓設備和生產資料,也可以適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突破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因此,即使法人類型發生變更或資產發生轉移,人民法院也會根據判決直接強制執行獨資企業股東(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和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 * *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壹條* * *營利法人應當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行使召開機構會議的權力,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立,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