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第壹次入獄:
1971於19年3月晚被捕,時年36歲。案由是臺灣獨立。事件的起因是被稱為“臺獨教父”的彭明敏非法出逃。當時,臺獨勢力還處於萌芽狀態。他的兩個學生謝聰敏和魏廷朝是參與彭明敏臺獨活動的主要幹部。李敖與他們關系非常密切,並參與了他們的壹些活動,甚至被他們宣傳為“大陸人也參與臺獨”的證據。當時蔣介石還在世,他對臺獨活動采取了嚴厲的鎮壓政策。彭、謝、魏等人東躲西藏,李敖給予了壹定的資助。彭最終偷渡出國,並於6月10月被有關部門逮捕,隨後謝和魏被捕。他們在審判中放棄了李敖。經過長時間的軟禁和追蹤,情報部門終於逮捕了李,並於1972年2月28日以叛國罪判處他10年有期徒刑,剝奪公權6年。李敖沒有上訴。1975年,蔣介石去世,臺灣省特赦,李敖減刑,9月22日改為8年6個月。1976 165438+10月19年41歲出獄。實際服刑時間為5年8個月。
二、第二次入獄:
1981年,時年46歲,案由是背信和侵占。事件的起因還得從《衛星雜誌》說起。這是1957年由前中央社社長蕭桐梓之子蕭孟能創辦的自由主義月刊。1961 26歲的李敖從國軍退役,蕭大膽啟用並委以重任。李敖發表了《老人與骨頭》和《基於衛星的傳統下的獨白》等有影響力的作品,從而成名。1965年,《文星》雜誌被禁,文星書店被迫關閉,債主人潮洶湧,蕭不得不逃到島上暫避。臨行前,他把2000多萬元的財產托付給最信任的信托人李敖。他不想讓在半年後回到中國,但李敖把他委托的所有財產據為己有,因此肖不得不上法庭。經過兩次審判,李敖被判犯有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1981 9月10日入獄,3月1982日刑滿釋放。
三、被誤解的第三個“監禁”的補充解釋:
1967,32歲,案由是妨礙公務。說這起事件是由14年前的壹樁舊案引起的,真是荒謬。當時李敖18歲,讀高中三年級。他的老師因在黨員中生下嚴僑而被捕。因為師生情,李敖拍了很多珍妮和三個孩子的照片。1966年,李敖出版了《歷史與人物形象》、《教育與臉書》、《上下古今談》、《烏鴉又叫》、《孫悟空與我》等被當權者憎恨的書籍。於是舊事重提,揭開了他與嚴僑老師合謀在1953偷渡大陸的事實,並於4月8日提起公訴,1967。此事之後,他被判1年,但他的導師多方奔走,未能入獄執行。這大概就是為什麽有些文章說他被監禁了兩次,有些文章說他被監禁了三次的原因。事實上,我這次沒有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