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會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沒有權限的;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這是壹個給付的訴訟;
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6.申請必須在訴訟期間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擔保,則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百零壹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