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婚婦女的分布。首先,如果父母在世時土地被征用,並且已婚婦女婚前在父母家中擁有土地,如果婚後土地被征用並給予補償,則已婚婦女應獲得最初土地分配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並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後給予已婚婦女壹份份額。第二,如果父母去世後土地被征用,而已婚婦女沒有得到父母其他子女的贍養,則已婚婦女無法獲得土地補償。
3.兄弟之間的分配。第壹,* * *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在兄弟之間平均分配。第二,在簽訂“生、養、死、葬”協議的條件下,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人獲得。流行的做法是誰種植父母的土地誰就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簡單地認為誰在父母去世後種植父母的土地,就將作為父母去世前未來可能發生的土地征收補償款的賬戶和分配。
4.加丁減寇的分配問題。第壹,在因結婚和生育而增加人口的情況下,由於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因此將按照誰有土地誰就有補償的原則進行分配。二是土地數量減少的問題,比如第壹次分配土地時的土地,以及因去外地工作、改變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的問題。,但不否認其擁有“土地”,在分配補償時通常會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家庭內部如何分配征地補償款,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解決方案,因此大多數案件都是按照土地征收補償款應支付給耕種土地的家庭的原則處理的,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獲得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家庭承包戶放棄統壹安置,請求發包方支付其已獲得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其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是,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