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債務保全是指為防止因不當減少債務人的負債財產而使債權受到損害,允許債權人代表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債權又稱債權保全。強制執行債權保全時如何規定?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和知識,供大家參考。
1.第三人的債權能否保全?
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職權為防止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保證未來判決生效後順利執行而采取的保護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05號)的規定,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債務人清償。第三人要求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存財產或者價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保全第三人的債權。
二、如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應得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條例》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第三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且未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強制執行。可見,人民法院應當先向第三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第三人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的,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三是如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到期的債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執行條例》對未到期債權能否強制執行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執行條例》第51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預計將從相關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被執行人提取,禁止相關企業在到期後支付給被執行人。”筆者認為,為防止被執行人濫用權利隨意處分未到期債權,在不損害第三人訴權和抗辯權的前提下,應當允許被執行人對未到期債權的執行。那麽如何強制執行未到期的債權呢?未到期的債權是不確定債權,存在不能清償的可能性。
因此,不能直接扣除第三人的財產,也不能簡單地通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來解決。但可以及時向第三人發出附期限的執行通知書,凍結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禁止第三人在債權到期後向債務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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