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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轉發《天津市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8)
第壹條為加強我市建築市場管理,有效把握建設規模,規範工程建設實施程序,根據《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築(含新建、改建、擴建、改建、大修等)等所有建設項目。)、裝修、設備安裝、管道鋪設、基礎設施等。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報建手續。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和位置的不同,必須在項目批準或投資計劃批準後壹個月內,向市或區、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辦理報建手續。第四條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向市建委報建:

(壹)總投資(含設備投資)654.38+00萬元以上(含654.38+00萬元)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二)建築面積為654.38+0萬平方米(含654.38+0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項目;

(三)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各種資金)和市級重點項目;

(5)位於市六區、環城四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工業區的所有建設項目。第五條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和五縣的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申報:

(壹)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654.38+00萬元以下的工業和其他工程項目;

(二)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項目;

(三)建築面積小於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第六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第七條工業企業中的簡單機械設備安裝工程不辦理施工申請手續。第八條建設項目報建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目前投資額、項目規模、項目準備情況、計劃開竣工日期等。第九條建設項目報建時,建設單位只需提交項目核準文件或年度投資計劃。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建設:

(壹)建設單位向市或區、縣建委和開發區或保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市建委統壹印制的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將填寫的報建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連同應提交的文件,壹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建設單位將批準的施工申請表發送至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市或區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所有配套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辦理申請配套設施手續,通過招標確定施工企業,並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第十壹條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和建設規模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區、縣建設委員會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向市建設委員會報告建設項目情況。第十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時,對符合要求的要在3日內完成。第十五條凡未報建的建設工程,招標辦公室不得辦理招標手續,也不得允許發包;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承擔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任務;區縣建委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配套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水、電、氣指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予受理工程質量確認;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得為竣工項目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第十六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工程停工並辦理報建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