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合同糾紛的費用
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出庭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以及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評估拍賣費等。合同糾紛壹般屬於財產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或不服的上訴)的金額分期累計支付。
二、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訴訟時效或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當事人盡快行使權利,盡快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般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對於壹些特殊的糾紛,如租賃合同中的緩交或者拒交租金糾紛、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品滅失或者毀損糾紛,訴訟時效為壹年。
由於合同的復雜性和地域性,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特別時效的,按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運費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壹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三、如何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合同爭議雙方在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第壹,明辨是非。協商解決爭端的基礎是明辨是非。雙方都不能壹味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認為自己是對的,責任在對方。很難達成相互理解,達成壹致。
第二,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談判過程中,雙方相互理解,真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但不能壹味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特別是投機倒把、行賄受賄等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的違法行為要予以揭露。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合法,就應該追究違約責任,有過錯的壹方應該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該主動向有過錯的壹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合作的名義。為了個人利益而不顧公共利益,用國家的慷慨來充實自己。
第三,及時解決。如果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僵持不下,糾紛長期無法解決,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否則合同糾紛會進壹步擴大,特別是壹方有故意違法侵權行為的,應及時采取其他方法解決。
法律客觀性:
司法鑒定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財產案件涉及的司法鑒定費按照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價值較小的部分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壹)不超過65438+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所列收費標準執行;(二)超過65438+萬元至50萬元的,按1%計收;(三)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8%計收;(四)654.38+0萬元至200萬元以上部分,按0.6%計收;(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4%征收;(六)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2%計收;(七)超過654.38+00萬元的,按0.1%計。對於標的數額較大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費的數額上限。本條第壹款所稱涉財產案件司法鑒定收費,僅適用於司法鑒定中的物證文件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指紋鑒定,不適用於其他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