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公司;
2.信托投資公司;
3.證券結算登記機構;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
5.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經營證券業務或者證券相關業務的機構。
本規定所稱證券專賣機構是指前款第1項所列證券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是指前款第二項所列信托投資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是指證券專營機構和證券兼業機構。第五條第二項所列人員應當取得第十七條所列資格證書類別中與其專業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五條第三項所列人員應當取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
第五條第四項所列人員應當取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
第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所列人員應當取得投資顧問資格證書;
第五條第八項所列人員應當取得證券經紀人、投資顧問、證券中介機構計算機管理三證之壹;
第五條10項所列人員應當取得證券中介機構計算機管理資格證書。第六條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規定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第五條所列各類證券專業崗位工作。
本規定第五條第(1)項所列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取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的人員,除符合前款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不得從事第五條所列證券專業崗位工作。第二章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從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1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品行端正,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4.申請證券從業資格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嚴重行政處罰;
5.具有證券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高中畢業並從事證券業務兩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業務經驗三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業務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6.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培訓機構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培訓或者通過其他學習方式達到相應水平,並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
7.願意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行業規範,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第八條除本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免於資格考試的人員外,申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必須通過資格考試。第九條資格考試由中國證監會統壹組織,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培訓機構舉辦。第十條申請成為定點培訓機構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培訓計劃和考試方式符合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大綱》的要求;
2.使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教材;
3.講師的數量、結構和專業水平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審核確認標準和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大綱的要求;
4、教學設施和組織規劃經證監會審查符合要求;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大綱、講師考核和認定標準等前款未盡事宜,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壹條申請成為定點培訓機構的人員應當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相關內容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相關材料。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根據第十條所列條件和中國證券業分布情況,指定證券從業人員培訓機構,並向社會公告。第十三條對資格審查合格者,定點培訓機構應當頒發結業證書。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依據本規定及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相關文件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定點培訓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精心組織資格培訓和資格考試。對教學不負責任、培訓質量差、培訓考試弄虛作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格,並追究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