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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國境罪的辯護詞。
法律分析:主審法官和法官: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劉X家屬的委托,經劉X同意,我擔任本案被告人劉X的壹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後,我多次與本案被告人劉X見面,認真查閱和分析了本案允許查閱的所有卷宗和材料,並在有關機關進行了調查,剛剛進行了法庭調查。之後,辯護人對案件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現就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對本案被告人劉X的指控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成立。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適用法律錯誤。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劉X的行為只是以出國旅遊為名為偷渡者或偷渡未遂者騙取簽證,其行為只是刑法第319條規定的騙取出入境證件罪。《刑法》第319條規定:“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的。”被告人劉X的行為是以出國旅遊為名,持虛假證件在旅遊公司為偷渡者或偷渡未遂者辦理出國旅遊簽證,使偷渡者達到偷渡目的。從本案被告人劉X的主客觀表現,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為目的,以非法獲利為目的)來看,符合刑法第319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自中國對外旅遊開放以來,偷渡者壹直以出國旅遊的名義偷渡,並且逐年增加。幾乎每家有涉外旅遊項目的公司都多次遇到此類案件。偷渡者也樂於選擇這種方式偷渡。原因簡單易行,風險小。任何想做的人都能做到。作為旅遊公司,申請出國旅遊的公民只需對其基本情況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壹般他們可以批準和申請出國旅遊簽證並組織出國旅遊,而無需進行實質性審查。再加上旅遊市場的激烈競爭和旅遊公司規定的押金制度,壹些旅遊公司為了贏得更多的遊客和利潤甚至對此視而不見。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這個方法,即使他不知道如何給旅遊公司打電話。這種偷渡方式根本不需要別人刻意組織。只要簽證辦得好,偷渡的目的基本上可以達到。這與其他需要周密計劃、嚴密組織、偷偷摸摸、歷經艱險、勞民傷財的類似走私形式完全不同,有著本質區別。65名偷渡者中有23人偷渡失敗的原因也反映出這些偷渡者缺乏組織和紀律。被告人劉X還利用旅遊公司的行業特點達到走私目的。作為被告人劉X本人,為偷渡人員騙取出境簽證已達到非法獲利的全部目的,沒有必要也沒有必要組織偷渡人員偷渡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較多的;⑶造成被組織者重傷或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者的人身自由;(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犯前款罪,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被組織者或者殺害、傷害檢查人員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