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道教協會第七屆二次理事會於2007年9月20日通過,2008年3月4日頒布)
第壹條為了規範道教教務管理,維護道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教教職人員,是指已加冕的全真道士和已傳道的正統道士。
第三條道教教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熱愛祖國,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2)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學法的傳統道家。
(三)熟悉道教主要規範,了解道教基本教義;能夠背誦《朝夕經》《道德經》等道教經典。
(4)遵守道教規章制度,品德良好。
(五)年滿18周歲,受過壹定程度的教育,皈依出家或修道兩年以上,並獲得冠巾或學位。
第四條道教教職人員的認定程序:
(1)經本人申請,住在宮觀的人應向當地寺廟提交申請,在道教協會工作的人應向當地協會提交申請,住在東正教學校的人應向當地寺廟或道教協會提交申請。
(二)受理申請的寺院、道教協會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聽取本人所在市、縣道教協會意見後予以認可。
本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道教協會的,報中國道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聽取本人所在市、縣道教協會意見後予以認可。
在中國道教協會工作的,應當向中國道教協會提出申請,並得到中國道教協會的認可。
第五條道教協會經認定後,應當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六條道教協會完成備案程序後,由認可其教職人員資格的道教協會頒發道教教職人員證書。道教教職人員證書由中國道教協會統壹印制。
第七條道教教職人員有資格以戒候選人和學生的身份參加傳道授業活動。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應當每三年對其認定的道教教師資格進行壹次驗證。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或者不接受核查的,應當宣布其道教教職人員證書無效。
第九條道教教職人員所在的道觀或者道教協會應當加強管理,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條道教教職人員外出進行教育活動時,必須攜帶道教教職人員證件。
道教教職人員如要在外國寺廟居住,必須攜帶道教教職人員證書和原常住寺廟的證明信。
道教教職人員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發證的道教協會申請補發。
第十壹條道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道觀、道教協會提出意見,暫停其資格:
不守規則,不正之風;
(二)利用教職員工身份從事封建迷信活動,斂財騙人,敗壞道教聲譽的;
(三)從事邪教活動的;
(四)未經道觀或者道教協會同意,在道教信徒家中進行活動的;
(五)違反宗教事務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認定其教職人員資格的道教協會取消其教職人員資格,並向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備案。
第十二條道教教職人員放棄道教信仰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教職資格的,由其所在的道教宮觀或者道教協會予以公告,並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予以註銷。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中國道教協會報告上壹年度獲認定教職人員的情況。中國道教協會每年都會以壹定形式公布道教名師名單。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