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第340條的量刑標準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說明本條是關於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和刑事處罰。
水產品資源是重要的自然環境資源之壹,是發展漁業生產的物質基礎。然而,壹些地方對水產品資源保護不夠重視,出現了只捕不養或過度捕撈、過度捕撈的現象,對我國水產品資源造成了嚴重破壞,導致壹些魚類汛期歉收,壹些魚類瀕臨滅絕。因此,加強對水產品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運用法律武器懲治非法捕撈行為至關重要。
二。列入刑法第340條的時間
1997刑法修改後增加了刑法第340條。
本條由刑法79條第129條修改而來。刑法將法定刑從2年調整為3年,增加了管制刑的種類,並將其從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壹章移至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壹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犯罪的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犯罪的若幹意見》將其解釋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第三,相關法律解釋
本條中的“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是指違反漁業法等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禁漁區”是指壹些重要的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幼體索餌場、洄遊通道和生長繁殖場所禁止或限制壹切作業的壹定區域。“禁漁期”是指禁止或限制某些魚苗的壹段時間。“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即超過國家根據不同捕撈對象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和其他禁用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是允許捕撈各種魚蝦的漁具網目的最小限度,有利於釋放未成熟的魚蝦幼體。禁用方法是指禁用的捕撈方法,即炸魚、毒魚、電魚、使用魚鷹和敲邊等嚴重破壞水產資源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組織、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撈水產品,屢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資源重大損失的;抗拒漁政、毆打漁政人員等。,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