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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
(壹)以事實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查明下列事實:

壹是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人民法院在調查這壹事實時,首先應當查明行政機關本身調查的證據是否合法、客觀、充分,行政機關的認定方法和結論是否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理,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必須調查收集足夠的證據,在被起訴後不能也沒有必要收集補充證據。因此,查明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是作出正確判斷的關鍵。

第二,與本案相關的其他事實。必要時,人民法院應當進壹步查明行政案卷中未真實反映或者遺漏的相關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收集證據,采取詢問證人、勘驗筆錄、調取書證、物證、進行專家鑒定、保全證據等措施。也可以要求原告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甚至可以責成行政機關補充證據。

第三,行政訴訟的事實。人民法院不僅要在實體上作出判決,還要在程序上作出判決。裁判本身也需要事實來證明,其中最重要的是關於行政訴訟進展的事實。

必須看到,行政訴訟的重點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要審查的不是原告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而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事實,這與法院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所依據的事實是不同的。

(2)以法律為準繩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正確適用法律,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具體而言,它應基於以下三類法律規定:

第壹,行政實體法。包括關於行政機關設置和職能的行政組織法,關於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單行部門行政法規,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權利義務的法規。

第二,行政程序法。包括有關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程序法和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程序權利和義務的程序法。

第三,行政程序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也必須遵守行政訴訟法。違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判決無效。

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必須遵守《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即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參照行政法規,在遇到法律沖突時,還應當遵守選擇適用法律沖突的有關規則。

擴展數據: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壹。以事實為依據,必須以客觀事實作為辦案的科學依據,不能憑主觀想象、臆測或想當然來辦案。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前提下,以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唯壹標準,正確處理案件。?

只有深入實際,堅持調查研究,深入掌握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及相關情節,收集充分可靠的證據,才能正確分析認定犯罪事實,把案件的審理建立在堅實的客觀基礎上。中國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是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必須以刑法的規定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規定的程序辦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