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處罰
1.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對於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按規定報告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②刑事法律責任
1.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 * *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 *安全罪的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 * *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危害公共* * *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291條,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礙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壹)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行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在隔離期屆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與疫情防治有關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等嚴重後果的,或者撕扯防護用品、向醫務人員吐口水,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侮辱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不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