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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類稅收的征收管理。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第六條國家有計劃地為各級稅務機關配備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現代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與其他政府行政機關的信息共享系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稅收知識,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對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檢舉、控告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繳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依法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壹條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復議的人員職責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第十二條稅務人員與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稅務代理機構。第二章稅收管理第壹節稅務登記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外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