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學成果獎由壹等獎和二等獎組成,優秀教學成果經國務院批準可授予特等獎。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和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包括:_
(壹)根據教育對象的特點和人才培養的要求,運用現代教育教學手段,在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開發課程、教材、實驗實習基地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堅持教書育人,探索教學規律,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_
(二)根據教育目的、教育環境和教學規律,在組織教學工作、推進教學改革、開展教學評估、加強專業(學科)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和學風建設、促進產學研結合、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績;_
(三)結合自身特點,推廣應用已有的教學成果,並在實踐中進壹步創新和發展,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顯著作用。
法律依據:
教學成果獎條例
第二條獎勵在普通高等學校教學工作中做出教學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主要目的是:激勵教育工作者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學成果,確立教學在學校的中心地位。_
第三條國家教學成果獎設壹等獎和二等獎,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特別突出的教學成果獎。_
第四條《條例》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和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包括\
(壹)根據教育對象的特點和人才培養的要求,運用現代教育教學手段,在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開發課程、教材、實驗實習基地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堅持教書育人,探索教學規律,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_
(二)根據教育目的、教育環境和教學規律,在組織教學工作、推進教學改革、開展教學評估、加強專業(學科)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和學風建設、促進產學研結合、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績;_
(三)結合自身特點,推廣應用已有的教學成果,並在實踐中進壹步創新和發展,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顯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