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法規定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擴展數據:
案例:
3月7日,在積石山縣小關鄉大慈潭村的廣場上,人們聚在壹起議論紛紛。原來,該縣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公開審理了首例因家長不讓孩子上學而引發的“官告民”案件。200多名村幹部和群眾參加了旁聽。庭審中,法官以案釋法,讓老百姓認識到“不讓孩子上學是違法的”。
上午10,庭審準時開始,書記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宣讀了法庭紀律。法官落座後,按照法定程序核對當事人身份,並當庭說明其權利義務。
法庭準備階段結束後,將開始法庭陳述。小關鄉人民政府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相關規定,輟學的兩個孩子年齡在16周歲以下,依法應當在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但在多次催促、動員、批評、教育家長後,兩個孩子的家長始終拒絕履行送孩子上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父母履行相應義務。”
馬某佳辯稱:“因家庭困難,前幾天讓孩子去外地打工。現在,我已經意識到我的行為違反了《義務教育法》。我克服了困難,把孩子送回了學校。”
馬某乙辯稱:“因為妻子常年在家重病,我讓孩子出去打工。我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把孩子叫回來,送去學校報名上學。”
在進入舉證、認證、質證程序時,原告方包村幹部和精準扶貧駐村工作隊兩名成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包村幹部和駐村工作隊多次督促、教育、批評兩被告履行教育法,讓子女返校上學。馬某甲、乙對兩證人的證言未提出異議,法庭當庭予以認可。馬某佳、馬某佳向法庭出示了學校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二被告已將子女送到該校註冊入學。原告對該書證未提出異議,法院當庭認可。
最後,該案以原告小關鎮人民政府要求當庭撤訴而解決。鑒於馬某佳、B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送孩子上學,法院準許原告當庭撤訴。
現場群眾表示,今後要主動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積極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督促和引導子女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盡力為子女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
巡回法庭的開庭營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和輿論氛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據悉,今年該縣法院* * *受理此類案件8件,其中直藏鎮人民政府起訴6件,寨子溝鄉政府起訴2件,小關鄉人民政府起訴1件。這6起案件在縣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法官釋法、說服、教育、批評,6名家長均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義務教育法,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並主動將孩子送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出具了入學證明。因此,原告自動撤訴。至此,法院受理了8起因孩子輟學引發的“官告民”案件,均由原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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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門戶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積石山縣政府官網-民族日報“不讓孩子上學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