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法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農用地或者鄉村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各類建築物。非法房屋可以強行拆除。鄉規劃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即使違法建築被強制拆除,政府也應嚴格遵循程序規定。拆除前應通知對方自行拆除,並在當地張貼公告,夜間不得拆除。違法建設的主要表現形式有:(1)未經許可和無證施工且政府已介入制止,確屬違法建設;(2)相關法律頒布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合法或不合法。法律頒布後,他們沒有申請許可,政府有關部門也沒有要求獲得許可;(3)無證建築在客觀上是違法的,但當事人在施工過程中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的;(4)當事人建造的建築物是非法的,但政府也違反了法律,並且不給許可證甚至不給答復;(五)當事人建造的建築物屬於違法建築,但政府默許的;(六)通過受讓方式取得他人違法建築的;七棚戶區改造;(八)政府拆遷時違法吊銷當事人的許可證,造成事實上的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