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糾紛的主管部門在哪裏?
①土管所。
(2)政府國土資源局。
⑶國土資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三。土地買賣合同的有效性
(1)如果轉讓人在起訴前或申請仲裁前未取得使用權證書並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且轉讓人已取得土地證或有批準權的政府已同意轉讓,則該合同有效。
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實質上未完全取得轉讓土地的所有權,通常應視為無權處分。但是,合同簽訂後,有權批準頒發土地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出讓人頒發土地使用證或者批準轉讓的,該領證或者批準行為視為對出讓人處分權的追認。因此,此時合同有效。
(2)如果壹個地方賣得多,合同有效。
受讓方要求履行合同的:
(1)辦理認購變更手續的壹方可以請求交付土地。
(2)未辦理變更手續而先合法占有投資開發的,有權請求變更登記。
(3)如果他們未登記且未合法占用開發地,提前支付轉讓款的壹方有權要求交付土地並辦理變更。
(四)合同尚未履行的,依法預先成立的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多賣壹處是欺詐行為,不是無效合同,受讓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但如果幾個受讓人不行使撤銷權,只能按照不動產產權轉移登記原則處理,即登記優於占有,占有優於給付,給付優於先簽合同。
(三)轉讓劃撥土地未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的,轉讓合同無效。
但是,如果在起訴前或申請仲裁前獲得批準,則合同有效;合同的性質是補償,而不是轉讓。
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當然無效。在起訴或者仲裁前,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或者同意劃撥給受讓人使用的,受讓人有權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由於出讓方不享有出讓劃撥土地的相關權益,其簽訂的出讓合同主要為其地上建築物補償合同,並非土地出讓合同。受讓人要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相關土地出讓手續。
以上是土地糾紛主管部門的詳細信息。綜上所述,我提醒妳,根據我國法律,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不能隨意買賣土地。個人只能承包土地使用權,因為土地是國家民生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