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權的含義是什麽?
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權,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換言之,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控制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東西。民法典的制定對於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力、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更具有重要意義。
二、物權的分類
(1)自有產權和其他產權
自權利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權利。因為與別人的東西無關,所以叫產權。所有權是財產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定的物權。他人物權是對他人財產的權利,其內容是壹方對他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支配。
(2)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進行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不動產抵押權是不動產權利,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押和留置權是不動產權利。
(3)主產權和從屬產權
這是基於產權是否獨立的分類。主產權是指可以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如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從屬財產權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的財產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都是為有擔保的債權設定的。在與被服務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中,地役權也是壹種財產權。
④所有權和物權限制
這是基於對標的物控制範圍不同的物權之間的區別。所有權是完全支配標的物的財產權,限制財產權是在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財產權。壹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應受到法律和相鄰關系的限制,因此應避免限制物權的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有限物權”壹詞,表明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的內容是有限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與所有權的分類和限制產權的本質是壹樣的。
(5)有限物權和無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在是否有期限。附期限物權是指有壹定期限的物權,如抵押、質押、留置等。不定產權是指沒有預定期限而永久存在的產權,所有權屬於不定產權。
(6)民法上的財產權(壹般財產權)和特別法上的財產權。
這是基於物權所依據的不同法律的區別。民法上的物權是指民法典規定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規定的物權。
⑺權利和占有
占有是基於對物的實際控制和占有,因此占有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權支配物是可以成立的。基於占有制度,占有人實際控制物,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礙其占有等效力的權利。它是壹種類似於物權性質的權利,因此應當是物權的內容。
這種權利是相對於占有而言的。它不僅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控制,而且有權利作為基礎,以此為基礎的權利就是權利。
(8)意思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的原因為標準,它是指基於當事人的意誌而發生的物權,如買賣和轉讓。法定財產權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基礎,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規定為基礎的財產權。民法典中的留置權和海商法中的船舶優先權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三、取得產權的原因
1.法律行為。這是買賣、互惠、贈與、遺贈等通過財產所有權人與他人的設定行為為他人設定抵押、質押等物權取得最常見的原因。
2、由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的財產權,主要包括:
(1)因取得時效取得的物權;
(二)因公共征收或者沒收取得財產權的;
(三)因拾得遺失物或者發現埋藏物而取得所有權的;
(4)因附著/混合或加工而取得產權;
(五)通過繼承取得物權;
(六)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財產權;
(7)取得孳息所有權。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和獨占權,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專有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