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級別管轄是指各級法院在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和其他類型案件中的權限範圍和具體分工。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等級管轄的規定。
2.區域管轄權
當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管轄和原告住所地管轄等。
(1)當事人的住所
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註冊地或者註冊地為住所。
(2)壹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原告住所地的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⑷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其中,與身份關系有關的案件包括:(1)身份關系案件,(2)與身份關系密切的財產案件,如追討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等案件。
3.移交管轄權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4.指定管轄區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通過裁定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變更和確定法院的權利,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的及時正確裁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
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認為被告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被告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壹)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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