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義務人是法人董事等執行機構或決策機構的成員。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按照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不及時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清算義務人應當依規承擔責任。
1.誰是清算義務人?
清算義務人是指基於公司與公司之間的特定法律關系,在公司解散時負有依法組織清算的義務,並在公司未能及時清算並對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民事主體。清算義務人是基於其與公司之間的特定法律關系,在公司解散時負責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清算程序並成立清算組織,並在因未及時清算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失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民事主體。公司內部配合清算義務人,在清算程序中負有全面配合和協助清算組的義務,是承諾妥善保管並向清算組移交公司財產、賬簿、重要文件等資料的義務人,對未履行上述義務負有直接法律責任。清算義務人的清算義務是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清算程序並成立清算組織,實際發生的前提是公司解散。在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因公司解散,在組織清算組駐留合理期限後妥善保管並向清算組移交公司財產、賬簿、重要文件和其他資料的義務,應在與清算義務人辦理交接手續後移交給清算義務人。債務人破產的原因不是公司解散的原因,清算義務人沒有義務為無解散事由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負有妥善保管和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財產、賬簿、重要文件和其他資料義務的人是破產法規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溫馨提醒:我們不能認為只要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文件在破產程序中無法清算,就可以追究清算義務人的連帶責任或相應責任。
第二,清算義務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或者未依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法人登記,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清算義務人在法定清算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視為放棄其有限責任,壹般接受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在註冊資本或者損失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3.清算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賬簿、重要文件等遭受損失。,且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解散後,清算義務人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在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5.清算義務人與企業法人發生糾紛的,清算義務人應當在其占有的財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6.清算義務人抽逃出資、虛假出資、部分出資等。,應當在抽逃出資、到期出資額和實際出資額或者惡意處分財產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7.清算義務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出資瑕疵,包括: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以不動產、土地、知識產權出資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清算義務人應當對出資瑕疵的行為限期改正,否則應當因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清算義務人的民事責任是什麽?
清算過程中,清算義務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或者未依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法人登記,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清算義務人在法定清算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視為放棄其有限責任,壹般接受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在註冊資本或者損失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3.清算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賬簿、重要文件等遭受損失。,且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