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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繼承人順序分配原則
第壹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為第壹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律規定繼承。法定繼承的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人順序分配原則: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壹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可以不平等。?

繼承份額是指當同壹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通常是相等的。對特殊困難人員、未成年人以及缺乏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予以照顧,適當分配更多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如果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在遺產分配時不應分割或分割。經過協商,繼承人可以平均或不平均地分配遺產,這在房地產繼承中尤為重要。

在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平等。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只有當繼承人同時存在生活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時,才能在遺產分配中得到照顧,而壹旦他們具備這兩個條件,就應該得到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 * *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不應多分,這不是強制性的。

(3)有扶養能力和條件而未盡到扶養義務的繼承人不應分割或分割遺產,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壹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數。

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如果繼承人協商壹致,也可能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