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可以要求支付建材款、賠償樓內財產損失、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賠償其他合法權益損失。
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政府的非法、不合理手段造成被拆遷戶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失,被拆遷戶也可以要求賠償。當然,賠償的請求在壹定程度上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即結合雙方的過錯進行責任比例分配。廣義的拆遷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補償、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不能獲得房屋拆遷補償,但不得因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而拒絕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責令其改正,並通報批評,依法給予取消拆遷資格的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單位和個人房屋行政征收拆遷的申請、審批和實施;
2.以公共用地項目名義征收補償安置後,改為經營性用地項目和其他非公共用地項目;
3、違反法定程序拆遷房屋的;
4.未公告和送達征收拆遷決定或者補償安置決定,或者公告和送達的內容、形式和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批準並實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決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和拆遷、補償安置程序的;
7.未按照批準的房屋征收拆遷範圍實施征收拆遷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或判決的強制拆遷;
9、實施強制征收和拆遷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本地或者就近安置房、拍賣安置房,未提供過渡周轉房的;或者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不到位、不提供周轉房的;
10,未按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征收拆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