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處分權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謂無權處分人,是指對屬於他人的財產無權處分或者雖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但因其對該財產負有義務而不能自由處分的人。1.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壹般具有以下特征:1。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裏所說的懲罰是指法律意義上的懲罰。財產只能由有處分權的人處分,由無處分權的人處分是對他人財產的侵害。2.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事後追認或者在合同訂立後取得對該財產的處分權。這裏的權利人是指有權處分財產的人。所謂追認,是指對權利人處分財產後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這種批準可以直接向購買者或處置者作出;它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批準都必須以明顯的方式進行,沈默和不作為不被視為批準。追認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使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在權利人追認之前,買受人可以撤銷合同;合同經追認後,自訂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壹方均可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需要註意的是,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仍然有效。無權處分的本質是處分人擅自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他人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後取得財產權或處分財產的權利,則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從而使合同生效。無權處分人是指無權處分屬於他人的財產或雖擁有財產所有權但因其對財產負有義務而不能自由處分的人。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根據2021 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標的物轉讓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