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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誹謗和謠言?
如何處理誹謗和謠言視情況而定,如下所示:

1.受害者可以與肇事者協商,澄清其行為的違法性。如果對方同意停止侵權並賠償相應損失,此時可以結束;

2.如果協商不成,受害人可以到派出所報案,對方涉嫌違法亂紀,即使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公安機關會出面解決問題,或根據情況調解案件,或給予對方治安處罰;

3.如果受害人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可以請律師寫起訴狀,整理證據,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案件事實,法院在證據不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調查證據,並依法審判行為人,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確定謠言和誹謗的條件如下:

1.必須存在捏造某些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傳播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他人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

2.肯定有散布和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在社會中的公開擴散;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壹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者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然存在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未達到嚴重程度,不能認定為造謠、誹謗。

綜上,行為人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或者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威脅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告訴才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