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實施的原則
《民法典》(2021.1生效)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這項規定確立了全面執行的原則。完全履行原則也稱為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及其質量和數量、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約束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是不言而喻的。
2、誠信原則
《民法典》(2021.1生效)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這壹規定可以理解為對誠實信用作為合同履行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註重信用,信守承諾,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情況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沒有確定的內涵,因此具有無限的適用範圍。即它實際上是壹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其內容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化,其價值觀和道德標準將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修訂。從功能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當當事人對合同有爭議時,它給了法官更大的公平裁量權,就像給了法官壹份空白的委托書。法官可以在合同履行中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解釋,直接調整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人認為誠信原則體現了人們可以期待的交易基礎;也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兼顧雙方利益,尋求利益的調和;另壹種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旨在尋求利益的公平,公平是市場交易中的道德。法律本質上只是借用道德色彩濃厚的“誠實信用”壹詞來尋求利益的平衡,促進交易,實現交換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功能,是壹種高超的法律技術。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
1.債務人不得履行其知道對債權人有害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2.在有給付特定物品義務的合同中,債務人在交付物品前應註意好管理人並妥善保存物品;
3.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便雙方協商處理合同債務。
4.合同對相關事項沒有明確約定的,債務人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履行。《民法典》(2021.1生效)第509條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即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護義務。在傳統民法中,這些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義務被稱為附隨義務。這種義務不是從壹開始就確定的,而是隨著合同的發展,要求壹方在特定情況下做或不做某事以維護另壹方的利益,這種義務可以發生在任何合同中,而不受合同類型的限制。
3、情境變化的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是指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合同自成立至履行完畢,合同的基礎和環境發生了變化。如果合同繼續履行,將是公平的,因此允許變更或終止合同。在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環境的變化主要是由計劃變化引起的,主要通過行政手段解決。因此,情勢變更問題以各種形式出現,因情勢變更引發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民法典(2021.1.1)明確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民法典(2021.1)生效。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這些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