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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禁毒法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

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十條國家指定的麻醉藥品原藥材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藥品原藥材。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和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被列為國家重點預警對象。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毒品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毒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立即離開;拒絕離開的人被強行帶離現場。第二十三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流入非法渠道時,犯罪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對有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毒品調查的需要,可以對邊境地區、交通要道、港口、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和碼頭的人員、物品、貨物和車輛進行檢查,民航、鐵路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口岸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走私。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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