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通常在魚類繁殖的月份,只要是在自然水域,禁止壹切捕魚活動。
雖然我們不像其他釣法那樣捕到很多魚,但它確實是壹種釣魚行為。在禁漁期違規捕魚(壹般不允許休閑捕魚,但不允許使用船只或海竿),從沒收捕魚到罰款或拘留不等,如果捕魚行為導致瀕危物種死亡,將接受刑事處罰!第四十壹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漁區捕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可以並處二百元罰款;使用多桿、多鉤、錨魚、長線鉤等器具捕撈或者銷售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捕撈器具,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使用可視化設備或者使用船、艇、筏、浮漂等輔助捕撈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和可視化設備,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條例明確指出,違反單線單鉤普通捕撈方法的,可以沒收漁獲物和漁具,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使用視覺設備和使用水上漂浮物輔助捕魚的人最高可被罰款2億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生產、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