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古代改革宗神學家認為律法和福音是絕對對立的。他們認為律法是聖經中所有命令和要求的體現,而福音中不包含任何要求,而只有無條件的承諾,因此福音排除了所有要求。這部分是由於《聖經》有時將福音與法律進行比較,部分是由於與亞米希派的爭議。阿米尼派的觀點使救贖取決於信仰和對福音的服從,這使改革宗神學家走向另壹個極端,認為恩典之約不對人提出任何要求,不規定任何責任,不要求或命令任何事情,甚至不要求人們信任、信賴和希望上帝等。,而只是傳達了上帝會為人們做什麽的承諾。然而,其他人正確地認為,即使是摩西律法也不缺乏承諾,福音也包含某些要求。他們清楚地看到,當人們被引入恩典之約時,他們並不是完全被動的,而是被呼召積極地接受這個約和這個約的所有特權,盡管上帝在人們的心中工作,並賦予人們滿足這些要求的能力。人們作出的承諾不可避免地會給人們帶來壹些責任,在這些責任中,人們有義務遵守上帝的法律作為生活的原則,它們也承載著上帝的保證,即上帝將在人們身上工作並使他們“下定決心做事”(由菲爾編輯。2: 13).在我們這個時代,始終如壹地站在原地的劃時代人物將律法和福音描述為絕對的對立面。他們認為,以色列在前壹個時代是在法律之下的,但這個時代的教會是在福音之下的,所以它根本不受法律的約束。這意味著福音是現在得救的唯壹途徑,而律法不再是得救的途徑。教會成員沒有必要關註法律的要求,因為基督已經滿足了法律對他們的所有要求。他們似乎忘記了,雖然基督為人們承受了律法的咒詛,並以滿足律法的要求作為行為之約的條件,但基督並沒有為他們履行作為生命之律法的律法。這是因為人在被造的時候必須遵守這個律法,這是任何聖約都沒有安排的。
——伯克的書,用真理翻譯,《伯克的系統神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