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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或銀行工作人員違反了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法律。
違反客戶信息保密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銀行因違反個人客戶信息保密義務侵害客戶隱私權等民事權利的,還可能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侵權責任。

2.行政責任。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銀行的責任,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二是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包括罰款、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等。

3.刑事責任。金融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上述案件中,孫某違反客戶信息保密義務,將客戶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導致客戶銀行卡內資金被盜。法院以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判處其承擔刑事責任。

4.個人也可以向公安部門、互聯網管理部門、工商部門、消費者協會、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機構進行投訴和舉報。“國家網信辦所屬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將全面受理和處置公眾對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舉報。

二、銀行保密義務的責任來源

1.為客戶信息保密是銀行的法定義務。

中國《刑法》、《合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儲蓄管理條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發〔2009〕60號)、《銀行業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發〔2010〕44號)等。例如,《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該法第八十四條也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和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準則的通知》(銀監發【2011】6號)第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學法、懂法、守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又如《刑法修正案(第六號)》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均規定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責任,是銀行承擔客戶信息保密義務的法律依據。

2.為客戶信息保密是銀行的合同義務。

在銀行與客戶之間訂立的相關業務合同中,通常會有關於信息保密的約定。以工商銀行制定的格式合同為例,如《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規定工商銀行對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又如《房地產貸款合同》,約定工行對借款人提供的非公開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再如,《全面業務合作協議》約定,工商銀行與合作方保險公司均有義務為對方嚴格保守商業秘密(包括客戶信息),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向對方提供有關對方業務經營的任何信息和資料等。可以看出,在為客戶辦理業務或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都有對客戶信息保密的合同條款。

3.對客戶信息保密是銀行應該承擔的合同義務。

客戶在銀行辦理業務時,與銀行形成相關的合同關系,包括各種儲蓄合同、理財協議、存貸款合同、結算服務合同等。這些合同不僅約定了雙方之間的服務事項,還約定了相關的保密責任。即使沒有單獨約定保密事項,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是合同相對方應承擔相互保密義務的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規定。因此,在為客戶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即使合同文本未提及保密義務,銀行仍應對客戶信息保密。

因為我們在申請銀行卡時會登記我們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對我們來說非常重要,銀行有責任為我們保密,所以銀行不能泄露我們的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