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驗收是哪個部門進行的?
我想我想(續)事故責任劃分26。農村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產權所屬單位負主要責任:1。安裝不符合規定要求的;2.設備失修或管理不善。二十七、在農村造成人身觸電傷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供電部門負主要責任:1。設備年久失修造成事故的產權雖然屬於用戶,但供電部門承擔了代管義務;2.因供電部門的過錯,錯誤同意不合格的電力設備投入運行的;3.事故是由供電部門領導或工作負責人的錯誤命令、運行人員的錯誤操作、錯誤調度等原因直接造成的。二十八、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要責任由本人承擔:1。擅自攀爬變電站、電桿或晃動電纜;2.家用電器和照明設備失修或安裝不符合規範;3.擅自接電或者其他非法用電行為;4.擅自在電力線路下建房、打井及從事其他私人勞動,誤觸合格帶電設備;5.違章作業,自己觸電。二十九、在農村造成人身觸電傷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1。盜竊或破壞電氣設備;2.私自架設電網;3.擅自連接電源設備導致他人觸電;4.利用職權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5.電工違章操作導致他人觸電;6.汽車、貨車、拖拉機撞擊電氣設備,導致他人觸電;7.在電力線下建房、植樹、堆放物品等。導致導體與地面的最小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造成他人觸電;8.向停電線路送電,造成他人觸電。三十、在單位組織的生產活動中,凡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的事故,主要由組織生產的單位承擔。三十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不予追究責任。三十二、凡各種因素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事故,應根據情況分清主次責任。事故處理。農村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由縣供電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到事故現場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采取防範措施,並按規定寫出事故報告報送上級,不得隱瞞觸電傷亡事故。三十四、電力單位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深刻接受教訓,采取嚴肅措施,妥善處理。三十五、各類事故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其撫恤金和醫療費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如有爭議,由當地勞動部門按有關規定提出意見,交有關領導部門研究處理。如果意見仍不壹致,可以由政法部門決定。三十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觸犯刑律,造成死亡或重大損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供電部門應向當地政法部門報告,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強迫他人非法勞動的;2.玩忽職守、違規操作;3.私自架設電網,私自接用電設備;4.盜竊和破壞電力設施;5.故意用電殺人,故意制造破壞。事故統計37。農村發生觸電死亡事故,由縣供電部門在三天內填寫“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報告表”,報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農村電力主管部門。三十八、發生農村觸電死亡群傷事故,縣供電部門應立即用電報向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農村電力主管部門報告,並在五日內填寫“農村觸電死亡群傷事故報告表”報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電力主管部門,同時報水利電力部農村電力司。三十九、各省、市、自治區農村電力主管部門於每月十日前將《農村觸電死亡月報表》報送水利部農電司。四十、各省、市、自治區農村電力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月20日前,向水利電力部農村電力司報送《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年報》。四十壹、凡在農村發生的觸電事故,縣供電部門應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農村電力主管部門。縣供電部門不得隱瞞或借故拒報。補充規定四十二、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和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4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6月198110發布的《農村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同時停止執行。附:農村安全用電須知為做好農村安全用電工作,普及安全用電常識,預防觸電事故,使電力更好地為農村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特制定《農村安全用電須知》。這個通知要廣泛宣傳,用各種形式印刷張貼,讓大家都知道。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