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有形的、非消耗性的;租賃合同為雙向合同、有償合同、約定合同和可選合同;租賃合同是臨時性的,承租人不能永久使用租賃物。首先,房屋租賃合同是轉讓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是它與銷售合同的區別。後者是以轉移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只轉讓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只能按合同約定使用租賃房屋,而不能對其進行處分。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權取回。其次,房屋租賃合同是壹種承諾、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在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的,它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基礎,因此它是壹種承諾合同而不是實踐合同。雙方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壹個雙邊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是為了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是為了房屋的使用權,因此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再次,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因此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暫時轉讓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且容易因房屋返還而引發糾紛。而且租賃合同是債權關系,與物權永久不同。如果租賃期限過長,對租賃房屋的改善也是有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
衍生問題:
房屋租賃可以簽幾年?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包括續約)為20年。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為20年,這意味著當事人簽訂的每份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合同未按指數級簽署或幾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續簽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簽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如果房屋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不是說整個租賃合同無效;但超過20年的部分租賃期限無效,即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如果在20年後租賃合同到期時,當事人仍想維持租賃關系,有兩種方式。壹是原合同未解除,承租人仍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此時法律規定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關系。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合法續簽”;二是雙方按原合同確定的內容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重新訂壹份租賃期限為20年的合同,稱為“約定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