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解除後,會有兩種影響:
壹是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無需履行合同;
第二,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但是,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效力。
三、簽名是壹種確認程序,只要確認證明和確認的事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簽名其實是壹種善意的確認。如果事實屬實,即使當事人把自己變成狗碼,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第42條采用列舉法和歸納法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範圍,其中包括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屆滿無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純益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對方可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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