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法釋[2017]6號),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65438年2月20日第1710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6543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增加兩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第三款:
夫妻壹方與第三人串通編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主要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關於財產分割的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財產,可以遵循下列原則:
1.性別平等的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平等承擔相同的義務。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財產。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
離婚分割時,不得損害同壹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同壹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壹方;在對* * *與物業內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專業性工作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業的使用價值。不可缺少的物品,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使用的原則歸壹方所有,由共有人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壹方。
4.權利不應被濫用的原則。
夫妻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 * * *生活中發生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作賠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很多教科書都認為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必須堅持這個原則。但我們認為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離婚中的無過錯方進行賠償,可以體現法律的正義性。因此,離婚時夫妻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必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可能導致利益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