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損害索賠時,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事故責任認定書、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鑒定報告等。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面證據;物證;視聽材料;電子數據等。壹般來說,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道路上由於車輛的過錯或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此外,交通事故不僅可以由不特定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也可以由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壹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1.如果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核實;
2.證據相互印證,不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問題;
3.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壹性;
5.基於證據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如何判斷?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原本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微傷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應當出具偵查終結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可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有助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受害者提起自訴。對於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普通輕傷案件,公安機關壹時無法說服雙方自願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者難以查清,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於符合上述公訴壹般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並可判處刑罰的輕傷案件,公安機關應盡快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