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豁免法》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全面規定外國豁免制度的法律,是我國涉外法治建設的裏程碑。這部法律為中國法院審理以外國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外國國家豁免法》頒布後,意味著我國此前的絕對國家豁免政策將調整為有限國家豁免制度。根據《外國豁免法》,中國法院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受理和審理以外國為被告的案件。為中國公民和企業增加救濟渠道,為維護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供法治保障。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表示,在《外國國家豁免法》頒布之前,中國長期實行絕對國家豁免政策。中國法院不受理以外國為被告或針對外國財產的案件,這帶來了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壹是中國公民和企業與外國發生商業糾紛後,無法通過我國法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壹方面,近年來,壹些外國法院頻繁受理並管轄針對我國的誣告陷害案件,而我國法院無法對外國擁有管轄權,造成了這種不對等的局面。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和不利的局面,中國確實有必要調整政策,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
近年來,壹些外國法院接受反華勢力對我國的誣告和濫訴,甚至叫囂剝奪我國根據國際法應享有的國家豁免權。馬新民指出,《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制定為中國采取對等反制措施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可以起到預防、警示和震懾作用。是在更高水平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必然要求。
同時,馬新民還強調,外國豁免權問題兼具法律和外交屬性。外國豁免法符合國際慣例。該法建立了壹個有限豁免制度,這符合公認的國際法,也符合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實踐。
《外國豁免法》體現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即國家主權平等,兼顧中國的司法主權和外國的主權平等。壹方面,中國法院根據領土主權原則行使司法權,以保護中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中國法院充分尊重外國的主權平等,豁免其主權行為及其主權財產,促進與外國的友好交流。
《外國國家豁免法》第23條的主要規定包括六個方面:
首先是確立外國管轄豁免的原則和例外。首先確認外國在中國法院原則上享有管轄豁免,同時明確中國法院可以對外國六類非主權行為引起的訴訟行使管轄權,如涉及商業活動的訴訟、相關非主權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訴訟和財產損害訴訟。
二是確立外國國家財產免於強制措施的原則和例外。首先,規定外國國家財產原則上在我國法院免於強制措施,但我國法院可以在壹定條件下強制執行外國的商業財產。
三是明確法律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形。該法律適用於外國,包括三類:國家本身、其機構和組成部分以及代表國家行使主權權力的個人和實體。
四是確認外交部在處理外國國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就與國家行為有關的事實問題向法院出具證明,二是就外交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問題出具意見。
五是規定對等原則。外國給予中國國家和財產的豁免待遇低於本法規定的,中國將實行對等原則。
六是明確外國豁免案件適用的特別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