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的條件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而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
不退還彩禮的條件如下:
1,登記結婚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壹般不予返還,理論上、司法解釋上、司法實踐中、習慣上的理解是壹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長期共同生活的,壹般應為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4.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共同生活,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46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有:(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