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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解讀
法律主觀性:

眾所周知,法律是由許多條紋組成的。對於壹條法律來說,法律的規定往往是對某壹具體事項的補充和解釋。對於這些補充和解釋,這是很重要的部分,可以解釋相關的法律。立法法解釋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解釋本條是關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關於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即法律是否適用於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適用則有溯及力,不適用則無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法律效力的壹個重要方面。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行為準則,通過懲罰違法者來促使人們遵守法律。人之所以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不良後果,接受處罰,是因為事先已經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哪些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對人的行為起著引導和警示作用。不能要求人們遵守尚未制定的法律,法律只是在生效後規範人們的行為。如果許可法具有溯及力,人們就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受到什麽樣的懲罰,也就沒有安全感和行動自由。因此,作為法律原則,法律沒有溯及力。國外大多認可這個原則。我國刑法也有類似規定,如《刑法》第十二條規定,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考慮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施的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也就是寬以待老的原則。因此,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還是規章,無論其效力級別高低,都沒有溯及力。這是壹個原則,但任何原則都是相對的,都可能有例外。對於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如果法律規定減輕行為人的責任或者增加公民的權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比如刑法的從輕規定。因此,該條規定,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法律規範可以具有溯及力。這裏所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調整對象,而不是泛指,也不是為了保護多數人的利益而使法律、法規、規章具有溯及力。